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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合同》电子版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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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记帐合约

甲 方:

注册注册登记复制本:

住 所:

紫苞人:

乙 方:

注册注册登记复制本:

住 所:

紫苞人:

弯叶秉持亲善强迫、隆兴、相互尊重的准则,就此次甲路径甲方提供更多全权记帐服务项目的具体文本事项,经商谈达成完全一致完全一致,现就合约文本签订合同如下表所示:

第二条 服务项目覆盖范围

(一)审查原初贴现;

(二)填制领用;

(三)注册登记财务会计帐本;

(四)装订领用;

(五)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机构帐务检查工作;

(六)协助一般纳税人税务年检;

(七)接受甲方日常财务、税务咨询;

(八)协助工商年检。

(九)如有其他委托事项,需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条 保管要求

(一)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财务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

(二)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更多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项目、移交财务会计档案,做到无遗失、无遗漏、无损坏;

(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保管到期的财务会计档案及时清理造册,按规定流程报批销毁;

(四)严守财务会计档案机密,确保财务会计档案安全。

第三条 全权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本合约签订合同全权费用总计为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合约签订合同费用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甲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以下签订合同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约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约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2.在 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约金额;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表所示: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合约期限

本合约签订合同合约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约届满前一个月,经商谈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约。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经营,保证财务会计资料财产的安全完整;

3.保证原初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5.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初凭证;

6.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甲方提供更多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7.指定专人做好领用传递过程中的注册登记和保管工作;

8.及时向甲方提供更多财务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初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9.对甲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初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10.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全权记帐费用;

11.为甲方派出的全权记帐人员提供更多必要的工作条件;

12.为甲方提供更多记帐所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等管理资料。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甲方全权记帐,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及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全权记帐业务;

3.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甲方提供更多的原初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注册登记财务会计账册,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4.办理甲方各项纳税事项;

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财务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问题;

6.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为甲方提供更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保密

(一)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流程或争议解决流程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约完成签订合同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约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约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约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约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约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约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约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约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更多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商谈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商谈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完全一致完全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合约引起或者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商谈方式解决。商谈应在一路径另一方送达关于商谈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透过商谈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约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约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约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合约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更多履行合约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本合约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约金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约;

(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约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约;解除合约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透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本合约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约生效

本合约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合约完整性:本合约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约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约对合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约项下各项交易达成完全一致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约、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约修订:本合约未尽事项,应由双方亲善商谈解决。如需对本合约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约有不完全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甲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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