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协议书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1-10
委派全权记帐协定书
委派方: (下列称“乙方”)
受托方: (下列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全权记帐管理暂行规定》及《上海市全权记帐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适当明确规定,弯叶就乙方委派乙方全权记帐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文(下称“本协定”),以资共同严格遵守。
第二条 委派事项:全权记帐,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1、 乙方应依照乙方提供更多的福费廷和其它数据资料,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标准化组织机构的明确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审查福费廷、填制记帐凭据、基本建设领用、注册登记会计帐薄(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注册登记钱款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帐、明细记账)、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和财务调查报告;
2、 乙方应全权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法规的明确规定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经乙方一致同意的普通用户提供更多财务会计调查报告;
3、 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法规的明确规定全权乙方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更多地税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全权申报纳税;
4、 乙方应向乙方提供更多日常生活地税进行咨询和与地税有关的明确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帮助乙方购买营业税单据,明确提出申请万元版营业税单据,以及明确提出申请合理的税收优惠待遇;
5、 本协定在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弯叶一致一致同意的其它委派事项。
第二条 两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一)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1、 乙方声明并承诺其已经取得了从事乙方所委派事项的大部份资格证书、批准和许可证,并保证在本协定整个委派期内均持续地合法、有效;且在委派期内依照法律、法规、法规的明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适当的年检有关手续;
2、 乙方选定 履行职责本协定项下乙方的基本权利,但乙方责任严禁因选定有关人员变更而有所变化。乙方选定的有关人员需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同时在未请示乙方事先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严禁更换选定的有关人员;
3、 乙方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组织机构的明确规定,专业、谨慎地履行职责本协定第二条签订合同的委派事项;
4、 乙方对提供更多给有关政府机构及普通用户的财务会计调查报告,应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财务会计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5、 乙方应并责成其雇员对在履行职责本协定操作过程中获悉的有关乙方的国家机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采取充足的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一致同意,严禁向任何人第二人披露或泄露(但乙方为了完成委派事项,必须向特定的第二人披露的除外),也严禁利用前述国家机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秘密等为自身或第二人谋取任何人利益;
6、 乙方对乙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置,或提供更多不实的会计数据资料,以及明确提出其它不合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明确要求,无权不予拒绝;
7、 乙方无基本权利向乙方就有关会计处置的原则和依据作出适当的解释,并向乙方有关有关人员提供更多口头或电话进行咨询;
(二)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
1、 乙方对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乎标准化组织机构明确规定的福费廷;
2、 乙方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生活货币资金的收支和看管,做好银行与钱款的出纳工作;
3、 乙方对乙方的工作应提供更多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乙方提供更多合乎标准化组织机构明确规定的福费廷和其它有关数据资料;
4、 乙方对乙方退回的、明确要求依照国家标准化组织机构明确规定进行订正、补充的福费廷,应及时不予订正、补充;
5、 乙方应依照本协定的签订合同向乙方支付适当的额外费用;
6、 乙方无权监督管理、检查乙方委派事项的处置情况,无权向乙方明确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法规的明确规定或本协定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权明确要求乙方不予纠正。
(三) 弯叶各自对会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四) 弯叶在相互传递领用的操作过程中,应办理有关手续口头平稳过渡和签收有关手续。
(五) 乙方基本建设和提供更多的财务会计调查报告应合乎有关政府机构、普通用户明确规定的明确要求,或合乎乙方口头选定的具体明确要求。
(六) 每一个会计年度末,乙方应将大部份账册、凭据装订成册,并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口头的平稳过渡有关手续;乙方应分担财务payments的看管责任,专柜存放,专职人员看管,保证会计档案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第二条 协定时限:
(一)本协定有效时限为 年:自2010年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在执行操作过程中如缔约两方中的一方不明确提出中止委派书明确要求的,本签订合同书继续有效。如一方有中止合约的明确要求,需于决定解约的次月一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未请示乙方的一致同意,乙方严禁将委派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派给任何人第二人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的委派事项的处置情况向乙方出具口头调查报告,以供乙方审查、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 本协定履行职责地:乙方应指令本协定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至乙方所在地每星期不少于两次办理有关手续财务管理业务。
第七条 本协定签订合同的委派时限届满当日(且两方不再续约的)或本协定依照其条文的签订合同提前终止当日,乙方应将处置委派事项而占有或控制的大部份财产、物品、payments、凭据等移交给乙方并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口头平稳过渡有关手续;同时乙方无基本权利告知乙方选聘的其它会计事务所或乙方的财务有关人员有关委派事项处置的进程。
第八条 额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全权记帐及报表基本建设额外费用
2、全权纳税申报额外费用
3 全权工资核算额外费用
4.日常生活地税进行咨询
以上1,2,3,4项额外费用,每星期合计人民币元,( 如企业明确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或公司规模扩大费用再商议)。
5、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人民币元/次(每年)。
6、 年度年检: 人民币元/次(每年)。
(年末审计及外汇审计合同另行签订)
除了本协定另有签订合同外,在本协定签署后,乙方应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有关额外费用:每季第一个月支付全权费 。
第九条 本协定的中止:
1、 本协定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导致本协定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无继续履行职责之必要的,一方可口头通知对方中止本协定;
2、 弯叶中一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未通过年检的,则另一方无权口头通知对方中止本协定,但另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对方应不予赔偿;
3、 本协定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一方可提前30日口头通知对方中止本协定;
4、 除本协定另有签订合同外,乙方未能依照本协定的签订合同支付乙方适当额外费用的,乙方在催告乙方后15日内,乙方仍不履行职责付款基本权利的,则乙方无权口头通知乙方中止本协定;
5、 除本协定另有签订合同外,乙方违反本协定签订合同的基本权利,经乙方催告后15 日内,乙方仍不履行职责适当基本权利的,则乙方无权口头通知乙方中止本协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有本协定第九条第4款签订合同情形的,乙方无权中止履行职责本协定签订合同的委派事项,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依照应支付额外费用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乙方无权中止本协定并明确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一万的违约金。
2、 乙方有本协定第九条第5款签订合同情形的,乙方无权中止支付应付额外费用,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依照应支付额外费用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乙方无权中止本协定并明确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一万的违约金;如果该等滞纳金、违约金仍不足于弥补乙方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的,则乙方仍应不予赔偿。
3、 乙方应保证其处置的委派事项真实、准确、合法;如果由于乙方提供更多的财务管理业务(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财务报表和调查报告、基本建设的领用、各种注册登记帐薄)存在虚假、遗漏或不准确等,或由于乙方未尽到审慎的审查基本权利而发生差错,致使乙方遭受有关政府机构的处罚或导致乙方蒙受各种损失的,乙方应弥补乙方遭受到的该等处罚或损失。
4、 乙方不应分担乙方将会计报表用于选定用途之外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5、 乙方故意向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更多虚假或不实的福费廷,以致地税申报不实,帐薄混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分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定在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两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协定履行职责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签订合同事项:
1、 本协定未作签订合同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执行。
2、 本协定一式二份,两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定自两方加盖公章或经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下列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乙方(公章): 乙方(公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